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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出口托运工作和海关对过境货物运输要求

2022-10-25 536

  海运出口运输工作,在以CIF或CFR条件成交,由卖方安排运输时,其工作程序如下:。

  (1)审核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为使出运工作顺利进行,在收到信用证后,必须审核证中有关的装运条款,如装运期,结汇期,装运港,目的港,是否能转运或分批装运以及是否指定船公司,船名,船籍和船级等,有的来证要求提供各种证明,如航线证明书,船籍证等,对这些条款和规定,我应根据我国政策,国际惯例,要求是否合理和或是否能办到等来考虑接受或提出修改要求。

  (2)备货报验:就是根据出口成交合同及信用证中有关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包装等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地准备好应交的出口货物,并做好申请报验和领证工作,冷藏货要做好降温工作,以保证装船时符合规定温度要求,在我国,凡列入商检机构规定的“种类表”中的商品以及根据信用证,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出具证书的商品,均需在出口报关前,填写“出口检验申请书”申请商检,有的出口商品需鉴定重量,有的需进行动植物检疫或卫生,安全检验的,都要事先办妥,取得合格的检验证书,做好出运前的准备工作,货证都已齐全,即可办理托运工作。

  (3)托运订舱:编制出口托运单,即可向货运代理办理委托订舱手续,货运代理根据货主的具体要求按航线分类整理后,及时向船公司或其代理订舱。

  过境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在中国边境不论换装运输工具与否,通过中国境内陆地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过境货物由中国境内的经营人代理货物的所有者,向海关办理手续,中国海关对过境货物过境运输有如下要求。

  1.对同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的国家的过境货物,或属于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的国家收,发货的,按有关协定准予过境,对于未同我国签有上述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应当经国家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

  2.过境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属海关监管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或者更换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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