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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判定国际海运实际与推定全损及合并运出货物注意

2022-11-03 498

  货品在海运中所蒙受的损失有大有小,在保险业务中,对于已经投保的货物所造成的损失,按照损失的程度可以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所有的损失,简称“全损”,是指被保险的货物在海上运输中遭受全部损失,根据损失的性质,全损又可以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实际全损,也称为绝对全损,是指在国际海运运输过程中,被保险货物或已完全丧失原有用途,等同于全部灭失,下列情形主要是保险业务中构成实际全损。

  1)载货船舶在沉船后沉没海底,被保险货物全部灭失。

  2)载货船舶遭到海盗抢劫,或被敌对国扣押等,尽管货物仍然存在,受保人的物权已经完全丧失,且无法收回。

  3)某些保险货物,如水泥在海水浸渍后变硬,烟叶受潮后发霉,失去了原来的商业价值或使用。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为了避免实际全损,需支付的抢救,恢复,修理损坏的货物以及将货物运至原目的地的运输费用之和已经超出了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所保货物构成推定全损的情形如下。

  实际上,对于把有权用约的无船承运人作为提单的发货人,把许多不同的无船承运人作为收货人,国内有些从业人员对此不以为然,认为这是一种正常的运输合并运输行为,不必过分苛求。

  国际海运合并出运货物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无船承运人在合并后,以一个或一个以上无船承运人的名义通过船舶公司装运货物的行为,“托运人-承运人”型合并出运关系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只要接受货物的无船承运人向交运货物的无船承运人签发了自己的提单,即被视为建立了这一类型的合并出运关系。

  要求无船承运人在运价单中对国际海运合并出货的行为作如下说明。

  (1)如无船承运人不通过合并运输,则须在运价本上注明。

  (2)如“承运人-承运人”类型的合并出运关系与其他无船承运人,则需要在运价单中说明所签协议的存在。

  (3)如无船承运人之间就"托运人-承运人"类型的合并出运作出安排,则交运货物的无船承运人须在运价单中对该行为作出说明,并说明支付货物运输费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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